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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醫療機構如何合規採購香港持牌批發商的藥品

內地醫療機構不能直接從香港批發商「買藥入境」。藥品進口必須由內地持有相應資格的進口企業辦理,醫療機構通過它們採購。

GIMedical 藥品合規團隊 · 更新於 2026年9月2日 · 5 分鐘閱讀

先看結論

可走的路徑通常有三條:產品已在內地註冊的,走一般貿易進口;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定醫療機構引進港澳已上市的臨床急需藥品,走港澳藥械通;其他臨床急需的特殊情形,按國家規定的臨時進口渠道辦理。香港持牌批發商在這三條路徑裡的角色相同:香港側的合規供貨方,負責貨源核驗、許可、單證與溫控銜接。如果需求方是個人患者而不是機構,另有一條路徑:按個人自用物品郵寄進境的規定,從香港直郵自用(見第 05 節)。

01

先分清三條路徑

一般貿易進口:產品持有內地進口藥品註冊證(或按現行規定視同註冊),由內地持證進口企業報關,口岸藥品檢驗機構抽檢,取得通關單後進入流通。適合已在內地上市、需要長期穩定供應的品種。香港側的工作是把符合內地註冊版本的貨找到、核對文件、完成出口許可與溫控運輸。

港澳藥械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指定醫療機構,可按目錄與審批程序引進已在港澳上市、臨床急需的藥品與醫療器械,由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主體是醫療機構,我們提供港澳側的產品資訊、供應確認與文件配合,不代替醫療機構辦理審批。

臨床急需的臨時進口:少數臨床急需、內地尚未註冊的藥品,可按國家藥監與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特定機構申請臨時進口,例如海南博鰲樂城先行區的特許進口安排。這類路徑適用範圍窄、逐案審批,先與主管部門確認再談供貨。

三條路徑的共同點:進口和口岸環節都由內地持證主體辦理,醫療機構不自行進口。任何繞開進口方的做法——個人攜帶、代購、把個人直郵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藥用於機構採購——都不合規。

02

香港側要核對什麼

供貨方資格:香港藥品批發商牌照可在藥物辦公室的在線名冊按公司名稱核驗,只與名冊上的持牌批發商交易。

產品在港狀態與出口許可:受管制的藥劑製品出口通常需逐票申領出口許可證;未在香港註冊、以再出口為目的的藥品,可評估是否適用 PLAMMS 安排。兩者都按票辦理,辦理情況決定能否發運。

單證:商業發票、裝箱單、批次與效期清單、儲運溫度記錄;來源文件與 COA 按供應商提供情況逐單確認,不作「每批必附」的承諾。

冷鏈方案:按產品標籤溫度要求定運輸窗口與包裝,溫度數據隨批保留。

03

內地側由誰負責什麼

進口企業:進口備案或申報、報關、口岸檢驗、通關單,以及進入流通後的進貨查驗記錄。

醫療機構:與進口企業簽訂採購合同,驗收入庫,按規定做進貨查驗與追溯記錄;走港澳藥械通的,還負責申請、使用管理與不良反應監測。

香港批發商:按進口方要求準備香港側文件,配合口岸查驗與批次追溯,不代替內地進口方完成清關。

04

時效與費用怎麼估

沒有放之四海的固定時效。產品類別、內地註冊狀態、許可辦理、口岸檢驗安排、冷鏈運輸窗口都會影響週期,費用同樣按票核算。可靠的做法是按票評估:路徑確認後,我們給出分階段的書面預估與報價,並在關鍵節點同步進度。

05

個人自用:香港直郵路徑

前四節講的是機構採購。如果需求方是個人患者——例如醫生建議使用某個內地尚未上市的進口版本——機構不能代為進口,但個人可以按個人自用物品郵寄進境的規定,從香港直郵購買,限自用。

走的是個人物品渠道,不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這類藥品不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因此不適用保稅備貨(1210)和清單模式,只能以個人自用物品從香港逐單直郵,由海關按個人郵遞物品監管。

限自用、限合理數量:買家是個人,不得再次銷售。從香港寄出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人民幣 800 元;超出限值但單件不可分割、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可按個人物品辦理。應徵稅款按行郵稅計徵,稅額 50 元以下免徵。

品類邊界:處方藥可以按個人自用直郵購買;麻醉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以及法規禁止網絡銷售的其他藥品(如精神藥品、疫苗、血液製品等)不適用。海關有權要求說明用途、補充材料或作退運處理。

我們的角色:我們在京東、天貓、美團、拼多多的官方店舖按這一模式營運,由公司自營,貨物從香港持牌方逐單發出;某個商品能否上架與銷售,以平台審核與海關規定為準。

醫療機構怎麼配合:醫生可以告知患者產品名稱與版本,由患者自行在官方店舖下單;機構不經手採購與付款,也不把此類商品入院使用。

FAQ

常見問題

醫院可以直接向香港批發商採購藥品嗎?
不可以。藥品進口必須由內地持證進口企業辦理,醫療機構通過它們採購;港澳藥械通由指定醫療機構按審批程序引進,同樣不是「直接購買」。
港澳藥械通只有指定醫療機構能用嗎?
是。目前限於大灣區內地九市經批准的指定醫療機構,品種以目錄和審批為準。
通過跨境渠道買到的藥可以給患者用嗎?
機構不可以把個人直郵或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商品用於採購或臨床使用;個人患者可以按個人自用物品的規定從香港直郵自用(見第 05 節),限合理數量;處方藥可以,麻醉藥品、易製毒化學品及其他禁止網絡銷售的藥品除外。
香港批發商能提供哪些文件?
商業發票、裝箱單、批次與效期清單、溫度記錄,以及按票辦理的出口許可資料;來源文件與 COA 視供應商提供情況逐單確認。
採購前需要給你們什麼資料?
機構名稱與資格、擬走的路徑、品名、劑型、規格、目標版本、數量與期望時間、進口方資料(如已確定)、目的地與儲運條件。

READ BEFORE ENQUIRING

需要逐項確認的條件

  • ✓本文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要求以兩地現行法規與主管部門指引為準
  • ✓內地准入與清關由內地持證進口方主導;香港許可不保證目的地進口批准
  • ✓時效與費用按票評估,以書面確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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